一、侦查监督案件(14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审查逮捕案件;
2.复议、复核案件(包括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立案监督复议、复核案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包括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4.诉讼监督类案件(包括立案监督案件、侦监适时介入侦查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的监督案件);
5.侦查监督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6.控申转交的信访案件(包括上级院、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依职权交办以及其他应当由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案件);
7.备案审查类案件(包括逮捕案件备案审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的备案审查)。
(二)程序性办案
8.对备案审查案件的程序性审查(包括受案、分案);
9.侦查监督综合监督案件(包含挂牌督办案件、扫黄打非、扫黑除恶等专项监督事项的办理、上级院交办、党委、政府各牵头单位转办的、省院其他部门转办综合监督事项的办理等)。
(三)指导性办案
10.书面请示案件;
11.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2.提前介入、听取意见的案件;
13.下级院提交的研判案件;
14.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海关、公安行政机关等)。
二、公诉案件(26类)
(一)实体性办案
1.一审公诉案件、二审上诉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提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
2.抗诉案件(包括上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
3.公诉适时介入侦查案件;
4.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撤回抗诉复议案件;
5.不起诉审批案件;
6.撤销(不)起诉案件;
7.证据合法性调查案件;
8.公诉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9.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监督案件;
10.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强制医疗启动监督案件;
11.刑事和解案件;
12.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依职权交办的案件;
13.公诉环节信访案件;
14.诉讼监督案件(包括纠正侦查违法、审判违法、纠正遗漏罪行、同案犯、提出检察建议等);
15.阅卷审查的报备案件;
16.重大专案;
17.备案审查案件;
18.撤诉审批案件;
19.需要阅卷审查的其他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20.指定管辖案件;
21.抗前请示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22.书面请示案件;
23.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24.质量评查案件;
25.庭审考核案件;
26.相关部门会商案件。
三、未成年人检察案件(21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审查逮捕案件;
2.复议、复核案件(包括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立案监督复议、复核案件;(不)批准逮捕申诉审查案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包括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4.侦查监督类案件(包括立案监督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纠正侦查违法、督促行政机关移送及监督立案的监督案件等);
5.审查起诉类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抗诉案件);
6.附条件不起诉复议、复核、申诉案件;
7.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依职权交办的案件;
8.控申转交的信访案件;
9.对需要司法救助的涉未案件提出申请;
10.审判监督类案件(包括监督审判违法、纠正遗漏罪行、纠正遗漏同案犯等);
11.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12.制作犯罪预防报告、开展类案分析;
13.制发检察建议。
(二)程序性办案
14.指定管辖案件;
15.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案件;
16.异地协助案件;
17.备案审查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18.书面请示案件;
19.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20.质量评查案件;
21.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法院、公安、行政机关等)。
四、职务犯罪检察案件(28类)
(一)实体性办案
1.提前介入监察委立案调查案件;
2.对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案件;
3.职务犯罪审查起诉案件;
4.职务犯罪上诉、抗诉、再审案件;
5.职务犯罪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案件;
6.与监察委协商补充提供证据案件;
7.证据合法性调查案件;
8.变更强制措施案件;
9.不起诉审批案件;
10.不起诉复议案件;
11.撤回抗诉复议案件;
12.撤销(不)起诉审查案件;
13.出席一审、二审、发回重申、再审法庭案件;
14.诉讼监督案件;
15.职务犯罪公诉环节信访案件;
16.申请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17.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依职权交办的案件;
18.阅卷审查的报备案件;
19.重大专案;
20.需要阅卷审查的其他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21.指定管辖案件;
22.职务犯罪一审判决、裁定审查案件;
23.备案审查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24.书面请示案件;
25.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26.质量评查案件;
27.组织庭审观摩及庭审考核案件;
28.相关部门会商案件(与监察委、法院、公安等有关单位的相关部门)。
五、刑事执行检察案件(26类)
(一)实体性办案
1.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2.羁押期限审查案件(含“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两类案件);
3.减刑、假释提请中审查案件;
4.减刑、假释提请审查(开庭)案件;
5.法院裁定审查案件;
6.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
7.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案件;
8.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9.财产刑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10.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1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12.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案件;
13.收监执行提请审查案件;
14.收监执行裁(决)定审查案件;
15.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案件;
16.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
17.罪犯又犯罪案件;
18.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
19.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20.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依职权交办的案件;
21.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22.“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提请审查备案案件;
23.其他的备案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24.执检请示案件;
25.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26.职务犯罪指定管辖案件。
六、民事检察案件(14类)
(一)实体性办案
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
(1)本院受理的案件;
(2)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
(3)本院受理的下级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
(4)跟进监督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监督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2.执行监督案件;
3.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
4.复查案件(包括依职权启动以及案件当事人不服下级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向上级院申请的案件、不服本院决定更换承办人复查的案件);
5.支持起诉案件;
6.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7.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前程序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
8.撤销或撤回下级院不适当的检察建议;
9.人大、政协、上级检察院、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交办、转办的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10.指定管辖案件;
11.职务犯罪、普通犯罪线索移送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12.书面请示案件;
13.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4.与相关部门会商的案件(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
七、行政检察案件(13类)
(一)实体性办案
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
(1)本院受理的案件;
(2)下级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3)本院受理的下级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
(4)跟进监督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监督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2.执行监督案件;
3.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
4.复查案件(包括依职权启动以及案件当事人不服下级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向上级院申请的案件、不服本院决定更换承办人复查的案件);
5.督促履行职责案件;
6.公益诉讼案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
7.撤销或撤回下级院不适当的检察建议;
8.人大、政协、上级院、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交办、转办的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9.指定管辖案件;
10.职务犯罪、普通犯罪线索移送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11.书面请示案件;
12.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3.相关部门会商指导案件(法院业务庭、行政机关等)。
八、环境资源检察案件(34类)
(一)实体性办案
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
1.审查逮捕案件;
2.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立案监督复议、复核案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包括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4.立案监督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案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相关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案件;
5.适时介入侦查案件;
6.纠正侦查违法、审判违法、纠正遗漏罪行、纠正遗漏同案犯、提出检察建议案件;
7.一审公诉案件、二审上诉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提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
8.二审抗诉(含既有上诉又有抗诉)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
9.不起诉复议案件、不起诉复核案件、撤回抗诉复议案件;
10.撤销(不)起诉审查案件;
11.证据合法性调查案件;
12.上级院、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依职权交办的案件。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13.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前程序案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4.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二审上诉案件;
15.公益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提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
16.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依职权交办的案件;
17.上级院交办、转办的各类案件;
18.督促履行职责案件;
19.支持起诉案件;
20.跟进监督案件;
21.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
22.执行监督案件;
23.需要阅卷审查的报备案件;
24.对是否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立案的案件;
25.监督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申请监督的案件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监督意见的案件;
26.复查复核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27.备案审查类案件;
28.指定管辖案件;
29.职务犯罪、普通犯罪线索移送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30.书面请示案件;
31.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32.质量评查案件;
33.庭审考核案件;
34.相关部门会商案件(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九、控告申诉检察案件(22类)
(一)实体性办案
1.控告案件(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本院办案行为违法的控告或申诉);
2.刑事申诉案件;
3.赔偿案件(包括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复议、赔偿监督);
4.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5.同级人大、政府、政法委、信访局、上级院及本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6.不服不立案的申诉案件;
7.普通信访案件;
8.信访息诉化解案件;
9.信访督查案件;
10.信访终结案件;
11.阅卷审查的报备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12.审查处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13.审查后作出受理(不受理)民事行政案件;
14.对下级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备案审查;
15.检察长接待日接待案件的处理;
16.运用远程视频联合处理案件;
17.重要信访和舆情信访的应急处置。
(三)指导性办案
18.控告请示案件审查;
19.书面请示案件;
20.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21.相关部门会商案件;
22.质量评查案件。
十、监督管理案件(7类)
(一)实体性办案
1.无罪案件质量评查(包括线上评查和线下评查)。
(二)程序性办案
2.审查受理、流转案件;
3.个案流程监控案件;
4.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监督管理案件,包括:
(1)系统应用申请审查处理案件(删除案件、案件信息修改、案件流程节点回退、系统内人员权限及办案单元配置、系统内轮案组及轮案规则配置等);
(2)系统内审查登记类案件(系统内不在位登记审查登记、系统内变更办案单元审查执行);
(3)系统内信息监管类案件(系统内全省案件信息传递审核)。
三、指导性办案
5.书面请示案件;
6.个案程序性指导;
7.检察机关公开案件审核。
十一、研究室检委办案件(9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审查;
2.对省检察院提出的所有检察建议进行备案审查;
3.请示案件(包括个案请示、类案请示、由研究室负责起草的案件请示)。
(二)程序性办案
4.对本院以及下级院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三)指导性办案
5.对司法办案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问题开展调研、理论课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6.研究需要提出咨询意见的重大、疑难、典型案件或多发性类案,起草风险排查研判报告;
7.审查、撰写拟在全省发布的典型案例或拟报送高检院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经省院检委会审议后在全省发布的典型案例;
8.起草法律适用类规范性文件或会议纪要;
9.提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等的论证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