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支持起诉被性侵未成年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宣判。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小王(化名)将被害人小晴(化名)送到其居住的宾馆房间后,对小晴进行了殴打和言语威胁,并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小王离开后,小晴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被害人小晴进行心理辅导时发现小晴因遭受性侵害行为导致可能患有抑郁症。随后承办检察官带领小晴前往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小晴有重度抑郁倾向,建议其住院治疗。同时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支持小晴因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经过
城东区检察院以小王涉嫌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对小晴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城东法院经审理,本案中强奸行为证据链完整,被告人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对于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害人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余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对于侵害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干扰破坏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全社会持续发力。检察机关作为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全过程的司法机关,更应该能动履职、担当作为,把保护未成年人的防线筑成牢不可破的铜墙铁壁。城东区检察院将牢牢跟紧上级检察院的步伐,准确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推进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把检察司法保护做深做实,促进“六大保护”走深走实,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