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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宁铁检院改革实践中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发布时间:2023-05-08 09:40:16 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本站编辑

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结合本职工作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了更具体、更直观、更深入的感悟,用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定自觉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更好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

一、西宁铁检院发展中面临的困境

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秩序和安全,根据当时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在铁路运输系统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全国共有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西宁铁检院于1982年5月1日正式挂牌履职,为兰州铁路检察分院下设的基层院,根据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2年4月整体移交青海省,人财物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管理,检察业务由兰州铁路检察分院领导。

西宁铁检院履行涉及青藏铁路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责,跨甘肃、青海、西藏三省区,东起甘肃省境内海石湾站,南至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北至格敦铁路马海站,运营里程3074公里。2019年检察内设机构改革后,作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管理的基层检察院,设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5个内设机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4名,智慧检务建设、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标准化档案室等软、硬件设施完善。

从西宁铁检院的业务开展情况看,刑事案件方面,受理案件由2013年的32件下降为2022年的9件(2016年至2018年3年间,全国76个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案件由3988件下降为2992件,年平均下降12.49%,每个院的年平均办案量由52件降为39件);民事、行政案件方面,没有受理过一起由其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方面,2017年开始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至2022年12月,年均办理涉及青藏铁路的公益诉讼案件5件左右。随着科技在铁路运输系统的运用和铁路管理水平的提高,铁路的治安形势显著改善,涉及铁路系统的犯罪案件不断下降,围绕铁路运输领域的检察业务范围越来越窄、量越来越小。

一方面西宁铁检院具备良好的办公办案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齐全,另一方面检察业务面窄量小且受案数不断下降,如何实现新时代西宁铁检院的创新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破解的难题。

二、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找到摆脱西宁铁检院发展困境的答案

2019年10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讲话中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推进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抓紧就党中央明确的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进行研究和部署。要鼓励基层大胆创新、大胆探索,及时对基层创造的行之有效的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进行总结和提炼,不断推动各方面制度完善和发展。”

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重要讲话中指出,“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用一个章节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点部署,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这些重要论述,为西宁铁检院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坚定了信心。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作为政法工作的一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大局服务。2016年、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两次来青海视察,强调“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要求青海“必须担负起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是党中央交给青海的重大政治任务。青海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不断深化“三个最大”省情认识,高度重视青海三江流域地区生态保护工作,十三届四次全会作出“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十三届七次全会提出“持续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丰富生态文明建设的青海经验”,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全国率先推动建设三江源和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青海检察机关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通过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探索形成了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模式”,为青海生态保护贡献了检察力量,有效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从现实情况看,青海地域广阔,地貌复杂,区域特点多样,面对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域、管理跨部门的“三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现有的检察模式有很多障碍,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是一个严峻的考验。省检察院党组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围绕服务青海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对西宁铁检院的改革。

三、在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实现西宁铁检院的创新发展

围绕服务青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这一大局,在调研论证后,报经省委政法委、省委改革办同意,并经最高检批复,依托西宁铁检院现有机构建制,保持现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不变,加挂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江源地区检察院)牌子,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与西宁铁检院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专门履行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检察职责,管辖全省境内发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全省境内发生的不适宜由属地检察院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全省境内发生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于2021年12月1日挂牌成立,2022年6月1日正式受理案件。

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履职以来,紧紧围绕职责,全力开展工作。

一是以“做优刑事检察”为目标,办理刑事案件。

已受理刑事案件66件 111人。在三江源地区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重点,办理了2起猎捕国家I级野生保护动物野牦牛牛犊共20头、经济价值1000万元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环青海湖地区以保护青海特有的裸鲤鱼为重点,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5件;在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以保护矿产资源为重点,办理了涉案价值5亿元的某公司非法采矿案。 

二是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为目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已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1件,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9件。在三江源地区针对危害国家I级野生动物野牦牛“7·06”、“7·13”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案被告承担因非法猎捕国家I级保护动物野牦牛牛犊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赔偿共计107.9312万元,评估费8.8万元,且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环青海湖地区针对非法捕捞裸鲤鱼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担任保护裸鲤鱼义务宣传员、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是以“我管促都管”为目标,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

2022年,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先后三次赴玉树州、果洛州、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围绕发现案件线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刑事案件诉讼监督、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法院裁判执行情况等,对“一片”、“一线”、“一圈”开展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发现单独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件,并移送有关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发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8件,立案18件;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2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分析野生动物保护“面”与“源”的问题,及时向省检察院提出建议,省检察院在综合研判后适时在全省检察机关启动了“强化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实现“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有机统一。

西宁铁检院的改革,是青海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地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成功实践,实现了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作者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徐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