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揣“淘金梦”,轻信高薪务工信息,结伙偷渡至缅甸打工,谋求高薪无果,反被判刑。近日,互助县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偷渡国境打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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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初
从一通电话说起
28岁的韩某在西宁市打工时,经常向朋友抱怨工资低、生活困难,经朋友介绍,通过电话联系认识了在缅甸经营足浴店的周老板,周老板声称“缅甸生意好做,不如我们国家发达,有很多机会,自己在缅甸的足浴店也正在招人”,承诺韩某如果想去包吃住每月一万元报酬。
韩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过刑,工作不好找,也没什么钱,经常被人看不起,正值疫情时期,自己打工的店铺时开时不开,生活也没保障,对周老板的提议颇为心动,想到跟自己关系好的几个朋友也因坐过牢生活境况不好,韩某便联系朋友刘某、太某打电话给周老板说一起去缅甸闯一闯,但没有护照,希望周老板安排一下,周老板立刻就答应了,让他们尽快收拾好东西,购买兰州飞往西双版纳景洪机场的航班,到时候打电话给他,安排他们到缅甸。
2019年11月4日
承诺高薪工作不翼而飞
到达西双版纳景洪机场的韩某等人,对外谎称旅游,在未办理出国护照的情况下,由周老板安排,避开检查站,偷渡至缅甸勐拉地区。次日,几人等着被安排到足浴店工作,却被通知从事发放传单、送外卖工作,因为挣不上钱,韩某在缅甸务工三个月后偷渡返回青海,和他同去的朋友刘某更是连返程的路费都需要向家人索要,太某因犯罪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先后两次偷渡去缅甸,后被公安机关劝投逼返。
2021年10月14日
韩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20日太某投案自首。
起诉判决
本案移送至互助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根据供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查询证明、订票信息、微信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韩某、刘某、太某,在未办理出国护照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依法向互助县法院提起公诉,提出精准量刑。
2023年3月28日,互助县法院采纳县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韩某犯偷越国境罪,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太某犯偷越国境罪,拘役2个月15天,罚金2500元;刘某犯偷越国境罪,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3000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偷渡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在没有察觉到的时候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了蛛丝马迹。
检察官提醒
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关乎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国(边)境线代表的是一个国家的尊严,是权威,是领土主权,不容一丝一毫侵犯。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自觉抵制各奖非法犯罪活动,共同守护社会和边境的和谐稳定。无论是出国务工还是旅游、探亲,出入国境要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不仅有人身危险,更会受到法律处罚。天上不会掉馅饼,脚踏实地才是真,国外不是遍地黄金,不要为了所谓的“淘金梦”,罔顾国家法律。
本案再次提醒大家切勿随意轻信网上招工、朋友介绍等信息,铤而走险偷渡务工。境外务工有风险,要时刻警惕境外高薪务工、出国打工捞金的陷阱,不要被境外高薪招聘等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出境寻求高薪工作,不但没有走上理想的钱途,反而容易陷入跨境非法组织圈套,导致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